6.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
新型工业化是相对于传统工业化而言,所谓传统工业化,简言之就是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而当今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传统工业化的道路进行了重构,提出了构建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新型工业化的本质就是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转型升级,以工业筑牢信息化基础。
2016年以来,我国出台系列政策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基地)的建设,基地是按照新型工业化内涵要求,建设提升达到先进水平的产业集聚区,包括《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17〕107号)。
工信部于2017年、2019年组织了两次基地申报工作,基地申报类型包括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和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两类,并于2018年公布了第八批名单,共有52个基地进入名单,其中特色类基地有36个,优势类有16个,包括储能电池、整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大数据、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新材料、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汽车产业、智能制造装备等领域。第九批名单尚未正式公布,根据公示情况,共有39个基地进入名单,其中特色类基地有30个,优势类有9个,包括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装备制造、智能办公自动化设备、大数据等领域。
7. 提升技术装备能力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性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技术资金密集等特点,是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重大技术装备更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尤其是提升关键重大技术装备能力,对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是我国建设制造强国,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7.1 加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
为了保证新时期装备制造业对各行业技术创新向纵深发展的支撑作用,以及提升装备制造业本身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通过动态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来引导和支撑装备制造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我国每年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简称三个《目录》)进行调整。
2020年1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简称五部门)印发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要求根据每年发布的三个《目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不予免除进口相关税。
《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如果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的相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一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是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是)《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管理办法》规定,由五部门负责核定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企业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进行复核。企业可以申请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此外,还对减免税办理手续、违规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7.2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2019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简称《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要求准确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协同创新,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保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装备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设置了两步走的发展目标:第一步,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第二步,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围绕上述目标,《意见》制定了十二个主要任务:
第一,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确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重点领域,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平台,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合作,健全重大技术装备众创引导机制。
第二,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规范首台套评定管理,建立首台套评定机构,提升首台套检测能力。
第三,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做好首台套示范效果评价。
第四,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和装备融合发展,加快先进适用军用技术转为民用,拓宽民口企业参与军品研制渠道,搭建首台套研发及示范应用合作平台。
第五,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分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支持,重点支持公共平台建设运行,积极支持示范应用基地和项目。
第七,强化税收政策导向,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第八,优化金融支持和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强银行信贷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第九,增强保险“稳定器”作用,继续实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优化首台套保险运行机制,鼓励地方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
第十,发挥国有企业作用,落实国有企业责任,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容错机制,增强创新示范能力。
第十一,明确法律规定要求,落实保障国家安全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
第十二,建立实施保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评估,建立咨询保障机制。
7.3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由于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重大技术装备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为此,我国建立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在用户订购和使用此类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财建〔2015〕19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简称《目录》),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正式出台了2017年版,2019年版已经公示。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2018年4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重点对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做了安排。
2018年6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管理细则(暂行)》(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 适用于《目录》制修订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首台套保险补偿项目(简称项目),试点工作由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细则》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下级部门的职责,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装备制造企业、保险公司和装备使用方的职责,以及第三方支撑机构的职责。
此外,《细则》对于《目录》的制修订、项目申报及评定、项目管理与评估总结等做了具体规定。
2019年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工信厅装函﹝2019﹞113号),组织投保企业集中申请保险补偿。
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财建〔2019〕225号),对首台套进行了补充说明,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通知》对于进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做了三个要求:一是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二是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三是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首台套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对于首台套保险试点,《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按照统一的示范条款执行,对于可以自行协商的部分,需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积极打造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
对于保险补偿,《通知》指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投保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
《通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此外,《通知》还制定了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违规违法责任、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政策等保障措施。
8.推进新材料应用
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是战略性、基础性产业,也是高技术竞争的关键领域,事关长远和全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新材料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加快发展新材料,对推动技术创新,支撑产业升级,建设制造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新材料产业的发展主要包含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三个方向。
目前,我国新材料产业仍处于培育发展阶段,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生产与应用相互脱节、关键领域保障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新材料产业是很多产业的上游产业,从开发、产业化到应用有其特有规律,需要上下游联合攻关、不断迭代,企业应用新材料并不断反馈问题,生产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工艺,最终实现协同发展。
8.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详见第一节)关于研究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的要求,2017年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
根据《通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简称《目录》),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目前已经编制了2018年版和2019年版两版。
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
首批次新材料保险包括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通知》要求,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对于保险补偿的运行机制,《通知》规定由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承保机构名单,新材料生产企业自愿投保,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工作做了安排。
从2017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银保监会每年开展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目前已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拟补助项目进行了公示,2019年度的项目尚未公示。2018年度的项目包括高性能车用铝合金薄板、高性能锂电池隔膜、汽车用高端热作磨具钢、汽车尾气处理材料、汽车核心部件用尼龙复合材料等材料。
8.2国家级新材料相关平台建设
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详见第一节)安排,建设一批新材料产业重点平台,建立20家左右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于2018年1月16日联合印发了《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建设方案》(简称《生产方案》)、《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建设方案》(简称《测试方案》)(工信部联原[2017]331号),并于2018年5月23日联合印发了《国家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简称《资源方案》)(工信部联原〔2018〕78号)。
《生产方案》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统筹布局、有序建设,产用结合、示范推广的原则,促进新材料供需对接,强化应用示范,推动料要成材、材要成器、器要好用,研发一批、储备一批、应用一批,实现一代材料、一代产业,为我国新材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在关键领域,以新材料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为主,联合组建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吸收产业链相关单位,衔接已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打破技术与行业壁垒,实现新材料与终端产品协同联动。
《生产方案》包括建设任务和管理运行两个主要内容。建设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新材料应用评价设施,包括应用验证装置、应用环境模拟装置、材料服役性能检测仪器、全尺寸考核装置等相关硬件设施。二是建设新材料应用示范线,重点突破新材料质量控制、批量化稳定生产、低成本工艺应用。三是建设新材料生产应用信息数据库为新材料性能分析、应用评价、故障诊断等提供支撑,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定期研究制定关键领域技术路线图。四是完善新材料生产应用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新材料和终端产品委托开发、应用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企业孵化等公共服务。五是建设新材料生产应用人才服务体系,积极实施人才境外培训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测试评价贯穿材料研发、生产、应用全过程,是材料产业提质升级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我国材料测试评价机构众多,但普遍规模较小,部分测试评价方法落后,高性能测试仪器设备依赖进口,部分高端仪器设备长期闲置,高水平测试评价人才不足,市场化服务能力弱。测试评价机构对新材料缺少统一的测试方法和标准,新材料测试评价数据积累不足、缺乏共享,应用企业对新材料生产企业的测试评价结果缺乏信任,与国际测试评价机构缺乏协同互认。
针对以上问题,《测试方案》要求坚持战略引领、问题导向,整合资源、增量提升,开放合作、共享发展,创新机制、创建品牌的原则,以国家战略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作用,依托测试评价、认证、计量等机构,联合新材料生产企业、应用单位、科研院所,完善新材料测试评价方法及标准,提高测试评价仪器、装备和设施的能力,开展新材料测试、质量评估、模拟验证、数据分析、应用评价和认证计量等公共服务,形成公平公正、共享共用的“主中心+行业中心+区域中心”测试评价体系。
《测试方案》制定了两步走的发展目标:第一步,到2020年,完成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总体布局,建设三个“中心”:建设具备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和认证服务等功能的主中心;在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建成若干个行业中心;根据产业集聚现状,布局一批区域中心。第二步,到2025年,主中心和行业中心能力进一步提升,区域中心基本满足地方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辐射带动效果明显增强,基本形成覆盖全国主要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和上下游市场的测试评价体系,新材料测试评价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建设三个“中心”是《测试方案》的主要内容,在三个“中心”各自定位和具体建设内容方面,《测试方案》进行了具体部署,此外,还明确了运行模式。
建设资源共享平台,是包括新材料在内的具有大规模交互特性的产业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新材料产业已积累沉淀了海量资源,但各类资源分布于不同主体,信息封闭不对称,资源闲置浪费,交易流通困难,价值难以被有效挖掘利用,资源共享不畅问题亟待解决。
建设国家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平台(简称资源共享平台),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加快产业资源交流互通,适应政府部门信息化管理需要,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新材料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资源方案》要求,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引领,协同共建、开放共享,统筹布局、有序发展,支撑有力、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材料领域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联合龙头企业、用户单位、科研院所、互联网机构等各方面力量,整合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资源,同时紧密结合政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加强与各部门现有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及商业化平台的对接和协同,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垂直化、专业化资源共享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务信息、产业信息、科技成果、技术装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采购销售、测试评价、质量认证、学术、标准、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人才等方面资源的共享服务。
《资源方案》 发展目标主要围绕四个方面:一是多方共建、公益为主、高效集成的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服务生态体系;二是具有较高的资源开放共享程度、安全可控水平和运营服务能力的垂直化、专业化网络平台;三是与平台配套的保障有力、服务协同、运行高效的线下基础设施和能力条件;四是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门户网络体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上四个方面,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资源方案》将以上四个方面概括为系统资源建设和网络体系建设两个方面。系统资源建设包括6个具体内容:政务信息服务系统模块,行业知识服务系统模块,仪器设施共享系统模块,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模块,供需对接服务系统模块,其他资源服务系统模块(知识产权、标准、认证、金融、法律、会展、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
网络体系建设包括:构建丰富权威的新材料产业资源元数据海,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汇聚不同来源、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资源,开发更具针对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垂直搜索工具,构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总分一体化资源共享平台网络体系,建设统一的门户网,综合集成由各系统模块汇交的基础资源,协同建设平台门户及系统模块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提供移动互联资源共享服务。
8.3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8〕198号)
针对目前我国原材料工业在质量基础设施、关键工艺技术、产品实物质量、有效供给能力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的现状,为进一步满足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好支撑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2019年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简称《三年方案》),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产用融合,提高产品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一致性水平,增加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产品的有效供给。
根据《三年方案》,我国原材料工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原材料产品质量明显提高,部分中高端产品进入全球供应链体系,供给结构得到优化,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并对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石化化工行业等于汽车相关原材料产业的质量提升设置了具体目标。
《三年方案》制定了六个重点任务:
第一,完善标准供给体系,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协同性、引领性。
第二,实施质量技术攻关,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优化质量控制技术,加快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开展质量分级评价,构建科学评价方法,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推动“互联网+”质量,推动智能工厂建设,开展智慧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追溯能力。
第五,提升产业集群质量,打造质量竞争型产业集群,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开展质量品牌创建。
《三年方案》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强质量人才培养、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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